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乐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乐政发[2007]34号)精神,现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二、参保程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按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上年度销售额、工资总额等情况核定用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最低应参保职工人数和最低月应缴费额,向用人单位寄发《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核定通知书》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到辖区社会保险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已参加工伤保险但尚未全员参保的用人单位,须携带未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同时携带本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单位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手续。
未收到《核定通知书》的用人单位也应于2007年 6月20日前按上述规定主动到辖区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后,须于次月10日前在本单位缴税(费)账户中存足费款,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额,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三、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申报手续后,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核定支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和缴费申报手续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参保和缴费手续补办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仍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或不如实申报应保人数和应缴费额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保稽核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良诚信企业名单。
五、业务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新招或辞退职工时,每月应及时到辖区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等业务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每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具体联系电话及地址:
大荆社保所:62222733 大荆镇环城东路176号
虹桥社保所:62373600 虹桥镇时代广场B幢三楼
乐成社保所:62588365 乐成镇乐怡路110号
柳市社保所:62776551 柳市镇新市西街47号二楼
北白象社保所:62575140 乐成镇乐怡路110号
大荆地税分局:62226670
虹桥地税分局:62373973
城关地税分局:62520804
柳市地税分局:61720516
沿江地税分局:62656075
北白象地税分局:62960019
特此通告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乐清市经贸局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200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