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乐清市海洋功能区划》、《温州港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在此海域范围内的一切用海活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现因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和乐清湾航道畅通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限期清理浙能电厂综合码头至蒲岐双屿港海域内的海鳗网、海蜇网等定置网设施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述海域(N:28°10′14﹒73″、E:121°06′50﹒15″;N:28°07′59﹒52″、E:121°06′27﹒79″;N:28°09′33﹒12″、E:121°04′10﹒16″)内的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港口区和航道区,与此海洋功能区划不符的一切用海活动,依法予以终止。
二、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现存在从事海鳗网、海蜇网等定置张网作业等渔业设施及渔业用海活动限于2007年 4月25日前自行迁移,未在本规定期限内迁移和清理的,作无主处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现使用者自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蓄意破坏已经依法批准使用海域的乐清湾港区的开发建设工作以及航道畅通,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乐清分局
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