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市消防栓时常发生被擅自开启取水,以及被圈占、破坏等现象,这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妨碍城市消防安全工作,而且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现为了加大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力度,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三、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消防供水设施,严禁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停用或损毁,不得将其挪作它用。

  四、私自启用消防栓取水的,视为盗用公共供水行为。

  五、非公安消防或者社会消防组织遇火警启用消防栓用水的,必在事后及时将启用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报市供水集团。

  六、对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相关条款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七、保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如举报一处消防栓被盗用,奖励200-5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61527100。

  八、本通告由乐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和乐清市供水集团负责监督执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消防大队    乐清市供水集团

  200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