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市编委批准的增人计划,2007年我市计划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8名、村(社区)工作人员26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对象

  1、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象

  (1)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且应届毕业生的原籍和就业计划为乐清市,历届毕业生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乐清市;

  (2)已办理人事代理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大专以上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毕业生),且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乐清市。

  2、招聘村(社区)工作人员对象

  (1)原籍为乐清市;

  (2)尚未落实就业单位;

  (3)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且应届毕业生的就业计划为乐清市,历届毕业生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乐清市。

  (二)报名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2、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 2007年9月5日—7日 (星期三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下午3:00—5:30;

  报名地点设在市人才市场(新世纪大酒店对面,市区乐怡路乐怡大厦旁物价局三楼)。

  (四)报名办法

  1、2007年全日制普通学校应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入学时有迁出记录的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五大” 毕业生还需带人事代理证明),以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连同免冠一寸近照2张到指定报名点报名,填写《2007年乐清市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工作人员报名表》,接受资格初审,并交纳考务费每科40元。

  2、考生限报事业单位和村(社区)中的一个岗位,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工作岗位可以兼报。

  3、事业单位按岗位(专业)报名,若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1比例的(招聘计划数3个及以上的为2:1),相应减少招聘计划数;

  村(社区)按片区报名,考生只能报考本人户籍(其中应届生为原籍)所属片区的村(社区)工作岗位,若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的,相应减少招聘计划数。

  4、报名初审通过的考生,于2007年9月13日—14日 (上午8:30—11:00,下午3:00—5:30)到市人事局人才开发科(市区人民路2号市府大院)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一)笔试

  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或专业科目一门,具体见招聘计划,满分为150分。

  卫生类专业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生理学70%、微生物和寄生虫学30%,满分为150分)和《专业知识》(满分为150分)两门,具体见招聘计划。

  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加分

  对计划生育“两户”对象实行加分: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加5分;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双女户,其女加3分。

  上述加分须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证明,在报名时同时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三)面试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进行面试,具体见招聘计划。

  面试内容为结构化面试,最高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面试对象按笔试成绩(加上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以3?1的比例确定。

  三、聘用

  (一)初定对象

  1、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面试成绩)及招聘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初定对象。如果总成绩相同的以下列次序优先:(1)学历高的,(2)普通教育学历的,(3)毕业时间早的。

  2、初定对象确定次序:先事业单位后村(社区)。

  3、确定的初定对象在乐清人才网(www.yqhr.com.cn)上公示一周。

  (二)审核聘用

  1、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审核(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2、伪造毕业文凭及其他证件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报考。

  3、被确定的聘用对象一律要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4、村(社区)的招聘计划数为招收具有聘用资格的人员数,上线人员经市委党校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的,即取得到村(社区)工作的资格,资格有效期至下次组织招考为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根据村(社区)的实际需求不定期地组织具有待聘资格的人员与村(社区)进行双向选择。聘用到村(社区)工作的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合同期限为三年,具体见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委办[2006]50号)(www.yqhr.com.cn)。

  本公告由乐清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人事局

  20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