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我市2006年度的保障金征收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6年度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征收时间及程序
2006年度各纳税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最低金额由市残联根据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情况已统一核定,并已在“乐清财税网”(www.yqcs.gov.cn)上公布,请各用人单位及时查询核对。各企业必须在9月30日前按核定最低金额将应缴纳的保障金一次性足额存入,由地税局依法统一代收,上缴国库。如企业对市残联所核定应缴纳保障金最低金额有异议的,请在8月10-30日期间带企业2006年度全年职工工资名册(装订成册的账本)原件、汇算单位带由税务部门审核的2006年度企业汇算年报到市残联劳服所进行复核,逾期不予受理,视为同意。
对于在2006年新开办的企业,请在8月10-30日期间带企业2006年度全年职工工资名册(装订成册的账本)原件,汇算单位带2006年度企业汇算年报到市残联劳服所进行职工总数申报、核定,然后按核定的金额在9月30日前缴纳保障金。逾期未申报、核定的,市残联将单方面核定该企业的应缴纳保障金金额。
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的征收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三、征收标准
根据规定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定为10000元。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举例:如某企业上年度职工总人数为200人,已安置残疾职工2人,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00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金额为:(200×1.5%-2)×(10000×100%)=10000元。〕
四、责任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各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乐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地址:乐成镇人民路46号(原市人民医院门诊大院内)
电话:62550592 62553092
乐清市残疾人联合会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