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售房”系统)将于10月1日正式开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向市房管局申请公司销售账号,取得公司销售账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通过“乐清房管”网站登录“网上售房”系统,进行各项操作。
二、2007年10月1日起,乐清市商品房预售和现房销售,必须全部纳入“网上售房”系统进行公开销售。购房者可以登录“乐清房管”网游览房源信息。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还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并尚未销售完毕的,其未销售的商品房,全面纳入“网上售房”系统进行销售。
还没有上报楼盘表的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将楼盘表信息于9月10日前上报,其楼盘房源信息将在“网上售房”系统开始的同时予以公开公示。对公示的楼盘房源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应及时提供材料及房管部门联系调整。
四、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之间,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9月30日之前)送到产权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否则此类房源将作为可售房源纳入“网上售房”系统进行公开销售。
五、从2007年10月1日起,已实行网上销售的项目停止使用印刷体《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办法》的要求,使用“网上售房”系统进行填写和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备案登记和不作产权登记发证的依据,购房人也可以拒绝接受并进行投诉。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办法》规定自留的房源,三个月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售房”系统会自动将其转为公开销售。在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开盘的项目,其自留房源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时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将名单、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提交房管部门验证和登记。
乐清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