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现将全市卫生许可证注销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通告之日起20天内向乐清市卫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一律视为注销。详细名单见乐清卫生监督网,网址:http://yqwjsy.zjwst.gov.cn/。
特此通告。
乐清市卫生局
20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