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现将全市卫生许可证注销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通告之日起20天内向乐清市卫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一律视为注销。详细名单见乐清卫生监督网,网址:http://yqwjsy.zjwst.gov.cn/。

  特此通告。

  乐清市卫生局

  20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