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市中心大道(象阳段)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并领取乐拆许字(2007)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实施房屋拆迁。现将该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人:乐清市城市中心道路投资公司.
二、房屋拆迁范围:城市中心大道(象阳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涉及谊山村、万里桥村、东岙村、后横村、汤岙余等。
三、拆迁期限:自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6月25日止。 具体以规划红线图划定范围为准,公布在乐清市城市中心大道象阳段分指挥部门口。
四、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均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完毕。
五、拆迁人必须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施拆迁。被拆迁人须凭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房产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安置方案须经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实施。
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一方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裁决(办公地址:建设东路118号房管大楼五楼)。
七、房屋拆迁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拆迁人应向柳市房管所申请办理上述拆迁范围内原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
八、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局提出延期申请。
特此公告
乐清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