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5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第四十八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条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五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 )起施行。

  A、1999年8月30 日 B、2000年1月1日

  C、2001年6月1 日 D、2001年12月1日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起施行。

  A、1999年8月30 日 B、2003年3月8日

  C、2006年4月1日 D、2002年6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 ) 。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采购

  C、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

  D、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

  4、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符合开标程序的是( )。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B、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C、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部分投标人参加

  D、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开标时,由(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A、招标人 B、代理公司工作人员

  C、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D、交易所工作人员

  6、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透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情况

  B、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C、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D、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三分之一 D、五分之三

  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A、十 B、十五 C、二十 D、三十

  9、投标文件中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应( )。

  A、以单价金额为准   B、以总价金额为准

  C、由投标人确认     D、由招标人确认

  10、投标人少于( )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9个 B、7个 C、5个 D、3个

  11、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A、十 B、十五 C、二十 D、七

  1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A、签字并盖章 B、签字或盖章

  C、递交 D、盖章

  13、关于评标报告,错误的说法是( )。

  A、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B、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C、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D、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十 B、十五 C、二十 D、三十

  1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十 B、十五 C、二十 D、三十

  16、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的罚款。

  A、3以下 B、5‰以上10‰以下

  C、3‰以上5‰以下 D、10‰以上

  1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千分之十

  B、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C、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D、千分之十五

  18、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十万元

  1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承诺要约

  20、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 )万元人民币。

  A、30 B、50 C、70 D、80

  21、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行( ) 相结合。

  A、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B、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

  C、公开采购和限制采购D、招标采购和谈判采购

  2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 )。

  A、分散采购 B、公开招标采购

  C、集中采购 D、邀请招标采购

  23、(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A、竞争性谈判 B、公开招标

  C、询价采购 D、邀请招标

  24、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 )。

  A、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单位、供应商

  B、采购人和供应商

  C、社会各界

  D、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5、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 )。

  A、自行采购 B、部门集中采购

  C、委托采购 D、招标采购

  26、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下列情形的除外。错误的选项是( )

  A、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B、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C、质量过硬,价格低廉

  D、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7、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A、三 B、四 C、五 D、六

  28、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 )。

  A、平等待遇 B、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C、优惠待遇 D、限制

  29、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日。

  A、三十 B、二十 C、十五 D、十

  30、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

  A、三分之二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五分之二

  31、(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A、人大代表 B、政协委员

  C、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D、任何单位和个人

  3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 )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A、三十 B、二十 C、十五 D、七

  33、( )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A、司法机关 B、审计机关

  C、公安机关 D、行政机关

  34、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A、三 B、四 C、六 D、七

  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一 D、百分之十五

  3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十万元 D、五万元

  3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起施行。

  A、2008年1月1 日 B、2007年10月1日

  C、2007年10月30日 D、2007年11月1日

  38、主持人连续( )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A、2 B、3 C、4 D、5

  39、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A、5 B、10 C、15 D、20

  40、国有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凭( ),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A、产权转让凭证 B、转让合同

  C、产权转让凭证和转让合同 D、以上都错

  41、按照《温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为( )日。

  A、10 B、15 C、20 D、25

  4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

  A、30%;5 B、 20%;3

  C、30%;3 D、20%;5

  4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支付完毕,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

  A、6个月 B、8个月 C、1年 D、2年

  44、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A、50% B、90% C、80% D、70%

  45、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A、乡镇 B、县级以上 C、地级市 D、省级 二、判断题

  46、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报送多个有效投标文件。( )

  47、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接收。 ( )

  48、招标人只能向项目主管部门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49、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

  50、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51、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52、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三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53、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54、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55、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56、招标人不得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

  57、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58、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全部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59、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60、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

  61、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起正式施行。( )

  63、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可以合理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

  64、因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采购。( )

  65、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不同等法律效力。( )

  66、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7、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6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活动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

  69、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

  70、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71、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

  72、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

  7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

  74、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应计利息。( )

  75、国有产权是指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 )

  76、国有产权交易底价应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当国有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批准该项交易的机构和组织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

  77、交易双方在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交易市场,扰乱交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损于公平交易等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79、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分次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

  80、探矿权申请人,经依法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成为探矿权人。( )

  三、多项选择题

  8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 )的原则。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诚实信用。

  82、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A、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B、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83、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 )。

  , A、法人 B、其他组织 C、自然人 D、个人

  84、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哪些部分。( )

  A、商务部分 B、技术部分

  C、价格部分 D、其他部分

  8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C、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D、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86、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是( )。

  A、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B、投标人串标或行贿

  C、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

  D、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7、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8、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行为。

  A、货物 B、工程 C、服务 D、设备

  89、政府采购应当遵循( )。

  A、公开透明原则 B、公平竞争原则

  C、公正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90、政府采购方式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还包括 ( )。

  A、竞争性谈判 B、单一来源采购 C、询价

  D、国务院政府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9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A、经过部门领导同意

  B、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C、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D、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9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9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A、采购价值量较低的

  B、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C、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D、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94、在招标采购中,出现( )情形,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9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和主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A、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B、招标文件的编制

  C、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D、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96、投诉人对(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B、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

  C、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D、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意见的

  9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 )。

  A、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

  B、报价单

  C、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

  D、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98、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出让方应向市招标投标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

  A、具有国有资产处置权的机构和组织同意国有产权交易的批准文件

  B、国有产权交易委托书、国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C、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D、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99、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在法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

  A、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益

  B、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C、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D、保护国家利益和其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100、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

  A、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B、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C、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D、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赛须知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8周年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颁布2周年,由乐清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中心)举办此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一、每位参赛者将您认为正确的答案,按题号将答题卡上相应的“○”涂成“●”,答题卡复印有效,亦可登陆乐清市招投标网下载(http://yqztb.gov.cn/)。(涂写答案后复印打印无效)

  二、填涂完毕,将答题卡装信封内邮寄或送至:乐成镇宁康东路1号乐清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中心)综合科,邮编:325600,联系电话:0577-61602210。

  三、答卷回收截止日期:2008年1月10日(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

  四、本次竞赛设优胜奖和鼓励奖。优胜奖:一等奖2名,各奖励1000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500元;三等奖6名,各奖励300元;鼓励奖:20名,各奖励100元。

  五、优胜奖在成绩优秀的竞赛者中产生,鼓励奖在其余参赛人员中择优录取。

  六、获奖名单以及相关事宜届时在乐清市招投标网 (http://yqztb.gov.cn/)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