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乐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乐政发[2007]71号),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户籍;
2、尚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城镇非从业人员。
已享受异地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申报参保携带资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
2、免缴费人员还应带有效期内《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乐清市残疾人特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三、缴费标准
1、持有效期内《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乐清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2、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年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元;
3、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参保居民,个人年缴纳370元,财政补助80元;
4、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在校生的参保居民,个人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40元。
四、缴费时间
1、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参保居民按时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可在医保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已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附复印件)到辖区社会保险所重新核定缴费标准:
①持有效期内《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乐清市残疾人特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
②参保居民达到18周岁的;
③参保居民年龄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0周岁以上的;
④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本市满5年的。
其他已参保居民视作自动申报,下年度医保费从“一户通”账户中直接扣缴,不存足缴费金额,即为中断医保关系,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3、参保居民年龄和异地迁入本市时间,以每年的6月为基准月。
4、今年是居民医保试行的首年,因此,今年缴费期定为2008年1月1日至25日,缴费6个月,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
五、申报缴费流程
1、参保居民携带申报资料,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所领取并填写《乐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经审核后,领取《参保登记确认书》;
2、参保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参保登记确认书》,到乐清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中心办理缴费登记,签订“一户通”《委托扣(税)费协议书》,每年缴费期前在“一户通”账户中存足缴费金额,地税部门按照社保部门核定对象和缴费标准,通过“一户通”扣缴入库;
3、参保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参保登记确认书》、二寸彩照一张,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医疗保险科办理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证历本。
六、享受待遇
1、参保居民的用药范围、服务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
2、参保居民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6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400元;
3、参保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成年人参保居民50%,个人自负50%;支付未成年人参保居民60%,个人自负40%;
4、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5、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8万元,超过年度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6、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七、申报地点
大荆社保所:大荆镇环城东路176号,
电 话:62222733。
虹桥社保所:虹桥镇时代广场B幢三楼,
电 话:62360037。
乐成社保所:乐成镇乐怡路110号二楼,
电 话:62588365。
北白象社保所:乐成镇乐怡路110号三楼,
电 话:62575140。
柳市社保所:柳市镇新市西街47号二楼,
电 话:62776551。
医疗保险科:乐成镇乐怡路110号二楼,
电 话:62588363,62588370。
特此通知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