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王剑文同志本人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经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王剑文辞去乐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